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荣将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荣将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672246号“诗酒同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79号“同源”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72246号“诗酒同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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