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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62888号“老口子湘”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4:30  浏览:15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秦冲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362888号“老口子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48号、第3801144号“口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43481号“老口子”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汽车旅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且被异议商标含有与引证商标相同的文字“老口子”,整体文字组成未能形成显著区别,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62888号“老口子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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