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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99784号“IMTUBE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4:28  浏览:15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凤梨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凤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299784号“IMTUB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MTUB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13191号“YOUTUBE及图”、第13321898号“YOUTUBE及图”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获得保护的第G897049号“YOUTUB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9类“能够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上传、邮递、展示、显示、标记、写博客以及分享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媒体或信息的软件”、第35类“广告和宣传”、第38类“播送服务,即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上传、邮递、展示、显示、标记、写博客、分享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媒体或信息”、第41类“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提供电子媒体或信息的教育和娱乐服务”、第42类“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注册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的“YOUTUBE”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IMTUBE”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先使用、推广、宣传,并使之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和知名度,故对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99784号“IMTUB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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