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29640715号“梦之蓝
一封家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52575号、第10854615号“梦之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工作服;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40715号“梦之蓝
一封家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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