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童话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童话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473664号“土豆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土豆星球”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90396A号“土豆及图”商标,第5987420号“土豆网”商标,第15981393号“土豆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服务方式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土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73664号“土豆星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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