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汇泽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汇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2803190号“银河星全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河星全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全季”,且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侵犯其企业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03190号“银河星全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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