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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83634号“凤喆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3:53  浏览:16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喆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喆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83634号“凤喆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喆凰”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8279号“凤凰”商标,第382659号、第16911688号“凤凰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止痒水”、第44类“医疗按摩;保健”等商品及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也存在显著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83634号“凤喆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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