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喆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喆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76217号“凤喆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喆凰”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231号、第16911688号“凤凰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理发店”、第44类“医疗按摩;保健”等服务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76217号“凤喆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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