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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43022号“点苍草堂白药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3:50  浏览:40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尹浩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浩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843022号“点苍草堂白药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点苍草堂白药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药膏;冻伤药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0413号、第4747058号“白药”商标,第1434498号、第6717557号“云南白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原料药;医用营养品;中药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中药”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因双方商标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应足以令消费者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43022号“点苍草堂白药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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