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白家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朵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白家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朵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193855号“阿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3988号、第6512728号“阿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43类“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第30类“咖啡;茶;糖;果冻(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19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多家企业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93855号“阿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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