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华耀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华耀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535026号“圣领牧SHENGLINGM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领牧SHENGLINGM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肉;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0869号“圣牧”商标,第9153243号“圣牧高科”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乳酒(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35026号“圣领牧SHENGLINGM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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