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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2514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1:26  浏览:12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3225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笔迹分析(笔迹学);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海图更新服务”。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346104号“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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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生活及图”、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主要包括第36类“经纪;金融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346109号“图形”、第19626917号“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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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生活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主要包括第42类“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等。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构思、图形要素及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2251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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