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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06604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1:10  浏览:13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30660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3类“个人防护用喷雾”。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345160号“图形”商标、第3345180号、第3346104号“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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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生活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主要包括第13类“火器;火药;烟火”、第36类“经纪;担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与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于“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服务间行业差异显著,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并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0660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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