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谷尼凤凰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谷尼凤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0645678号“美学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学头条”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美学头条”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3596号“头条”商标、第15190220号“头条”商标、第13563630号“头条
BYTEDANCE”商标、第11752794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8051883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美学头条”指定使用于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90258号“头条
BYTEDANCE”商标、第15189530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遥控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1879号“头条”商标、第18051881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芯片(集成电路);视频显示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45678号“美学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