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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84072号“抖音星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1:01  浏览:18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犀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犀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384072号“抖音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音星球”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5530号、第28979591号“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第24281633号“抖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84072号“抖音星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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