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萱草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无忧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萱草坊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7551927号“佰草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草世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写纸;箱纸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2781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9148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纸巾”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并存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异议人在本案中提出的驰名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51927号“佰草世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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