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4165756号“蜀紫燕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4165756号“蜀紫燕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0:54  浏览:17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玉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玉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165756号“蜀紫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蜀紫燕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大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60594号“嘉州紫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其行业差距较大,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主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29类“鸡(加工过的)”等商品上的“紫燕”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缺乏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65756号“蜀紫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