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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94521号“BEAST WILL”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0:40  浏览:15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森澜(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森澜(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朴色补色(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94521号“BEAST

WI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ST

WIL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887072A号“野兽派BEAST及图”、第28664958号“BEAST

HOME”、第18001647号“野兽之家THE

BEAST

HOME”、第18008123号“闪光的野兽”、第15981748号“野兽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服装;雨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野兽”系列知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94521号“BEAST

WIL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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