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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52201号“捷豹永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0:39  浏览:18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权伟机械(江苏)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权伟机械(江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0052201号“捷豹永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捷豹永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气锤;电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572号、第4521468号“JAGUAR”商标、第5941147号“JAGUAR及图”、第1593839号“捷豹JIE

B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地9类“气体排放测定器;量重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机动陆地车辆”商品上的“捷豹JIEBA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捷豹永磁”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捷豹”,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捷豹JIE

BAO”商标的复制、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52201号“捷豹永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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