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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80421号“爱驰易”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0:39  浏览:14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爱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沃德优配(广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爱驰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沃德优配(广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580421号“爱驰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驰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66239号“爱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越野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爱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80421号“爱驰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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