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博耀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博耀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441925号“BOY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传动带;用于工业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用动力传动带;农业运载机器用传动带;机器用齿轮;机器用齿轮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输送机传输带;滑轮胶带;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发电机传动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53497号“BOY及图”、第23799244号“BOY
LOND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印刷机;缝纫机;玻璃加工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是“BOY及图”商标的持有人,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对上述商标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异议人未对其使用上述商标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不能认定该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对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41925号“BOY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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