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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16311号“火柴人战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10:32  浏览:14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天津羽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传奇无限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天津羽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传奇无限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916311号“火柴人战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电子游戏厅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进行综合判定。异议人提交的网站截图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了“火柴人”标识,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有一定的影响亦无证据证明被异议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上述条款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16311号“火柴人战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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