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光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光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3572030号“李记朝天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记朝天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2065号“朝天门”、第8551805号“朝天门CTM”、第9499659号“朝天门CT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72030号“李记朝天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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