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超福双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佛山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超福双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721613号“胜白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胜白鲨”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粉(粉状);米粉糊”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6188号“白鲨BAISHA及图”商标、第1956975号、第16923715号“大白鲨”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馒头;包子”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21613号“胜白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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