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凯沃衣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宏宇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青岛凯沃衣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宏宇企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1202874号“FUZ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ZION”指定使用于“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FUZION”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在先使用“FUZION”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02874号“FUZ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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