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秀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支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1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2941号“亿车美及图”商标、第27329078号“华跃讯飞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文字标识的纯图形商标,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寻找赞助”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审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两项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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