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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563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8:20  浏览:27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成都水木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毅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6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表达着特殊的内涵,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35258、11380059、157296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商标内涵、呼叫等方面各不相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业标识,早已投入实际运用,未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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