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真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0710号“美丽算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4132号“美丽魔法merllymagic”商标、第14792490号“我de美丽膜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整体、设计风格、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差甚远,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丽算法”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美丽魔法”、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读文字“美丽膜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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