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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87802号“東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7:49  浏览:10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辽宁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87802号“東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0174号“老东祥LDX”商标、第18668698号“大东祥”商标、第30043182号“爱 老东祥 九九九九LD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要素、含义、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东祥”系列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第1327924号“东祥DONGXIANG及图”等商标早在上述引证商标申请日及注册日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玛瑙;链(首饰);项链(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珠宝首饰;宝石;翡翠”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在“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盒;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耳环、翡翠、玉雕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表、表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東祥”完整包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中,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镯(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耳环、翡翠、玉雕首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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