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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62423号“月子安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7:39  浏览:12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世纪沃康山茶油(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62423号“月子安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先有“牡丹月子”“月子皇后”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月子安贝”使用在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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