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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87219号“麻树因子MASUR FACTOR M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7:38  浏览:13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市牧美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7219号“麻树因子MASUR FACTOR M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5245号“麻因子”商标、第3026735号“MASUR”商标、第5928347号“美肤缘M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共存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麻因子”、引证商标二“MASUR”,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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