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纳美智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4464号“美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6435号“杭美”商标、第19790234号“杭美大蒜HANGMEI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及注册人所处行业领域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美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杭美”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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