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指实证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1334号“百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0866号“百城 BA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7292号“百城基金 CITIES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69663号“百城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539174号“百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9064号“百诚 PAL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信托、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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