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晓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20677号“GOLD HUT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4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61530号“天启T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26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OLD HUTCH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王训陶 贾玉竹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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