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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10804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7:05  浏览:15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0804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4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57982号“海澜 UR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54688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677252号“海澜电力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688106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847793号“海澜之家 HLZ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852026号“海澜之家 HLZ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处于异议中。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相关照片;相关商标详情;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暖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电暖器”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暖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均含文字“海澜”,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在除“电暖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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