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购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起小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6127号“ECO eco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8318号“ecobuild”商标、第7584892号“ECO Green Planet,Clean Life及图”商标、第7668801号“Eco Packaging及图”商标、第7668803号“eco life good,when its green.”商标、第7686128号“Ecobrands”商标、第8155104号“eco及图”商标、第9513222号“ECO M·A·R·T”商标、第9765440号“ecobuild”商标、第11960754号“ecotality”商标、第12248480号“ECO M·A·R·T”商标、第37372978号“eco”商标、第37398013号“ECO”商标、第38628311号“ECO
一口”商标、第38694416号“ECO ameniti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要素、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英文“ECO”,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服务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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