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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93383号“乘法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1:03  浏览:249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乘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宏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3383号“乘法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而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因其业务与知识产权相关,故申请人营业执照中申请有“知识产权代理”项目。申请人并没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也没有专利代理职业资质,故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不存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经营活动所需,从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商标网相关通告;域名信息备案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深圳市深宏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之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不含商标代理)”项目。加之,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深圳市深宏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申请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乘法君”构成,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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