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康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0593号“EVERGR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有人与第6269524号“EVERGR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69528号“EVERGR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1813号“EVERGR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54055号“EVERGR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98677号“EVERGRANDE PLA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20242号“恒大超市Evergrande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为关联企业。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交了同意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意见书的公证件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交了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存一定区别,故可不判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王训陶 贾玉竹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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