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8859171号“海澜优选 HEILAN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859171号“海澜优选 HEILAN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6:42  浏览:1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9171号“海澜优选 HEILAN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8136号“海澜视觉 HAI LAN 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15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3029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2020年06月2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