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5218号“鸿蒙 Harmo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11919号“鴻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14938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63854号“鴻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370827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74694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686828号“鸿蒙 O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610594号“鸿蒙 5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610269号“鸿蒙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560199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8464239号“鸿蒙 HONG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835182号“鸿蒙操作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840996号“鸿蒙 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934433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9055677号“鸿蒙 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9056028号“鸿蒙应用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9369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8607730号“新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6103327号“TAGA HARM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3219064号“Har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7597533号“HARM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9454526号“Har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6790038号“HARMON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唯一指向申请人自主独立研发的操作系统,经积极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和发展历史、纳税证明、企业年报、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十二、二十一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十、十三至十五、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八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一、十二、二十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十、十三至十五、二十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五、十至十五、二十、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七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不类似,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六、十七、二十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鸿蒙”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鴻蒙”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外文“Harmony”与引证商标十九的外文“Harmony”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操作系统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六、十八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十八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十九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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