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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92999号“康师傅 茶参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6:24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2999号“康师傅 茶参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带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系列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报道资料、相关判决书、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参”字,易被消费者联想到“人参”,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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