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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78815号“乐从国际家居 汇展中心IF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6:19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佛山市乐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了不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8815号“乐从国际家居 汇展中心IF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4955号“乐从塑料城”商标、第5849370号“乐从新博览国际家具城”商标、第5871941号“乐从国际家具新博览中心”商标、第13168361号“乐从家具城商会及图”商标、第14157031号“乐从购LECONGGOU.COM”商标、第17012875号“IFEC”商标、第33670131号“IFEC”商标、第8865041号“冰狐IF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外观、读音、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包含显著文字“乐从”,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宽展期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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