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双喜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6278号“城市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3045号“城市悦管家”商标、第24053307号“城市管家CITY HOMEMAKING”商标、第33607561号“新城市管家”商标、第7908872号“城市之家”商标、第18925387号“城市美家CSMJ”商标、第10103412号“城市车家”商标、第3780399号“城市人家”商标、第39827240号“城市人家”商标、第37970940号“城市星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九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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