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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85146号“马边高山MABIANGAOS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6:17  浏览:17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李贤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5146号“马边高山MABIANGAO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6005号“地云力DIYU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8538号“闽峰洋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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