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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13692号“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6:09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3692号“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2917号“ECONETIC”商标、第8071891号“KIA ECO DYNAMICS”商标、第7372410号“ECO-PRODUCTS及图”商标、第6589921号“EC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6130号“RENAULT ECO2”商标、第9814294号“逢联ECO”商标、国际注册第1311103号“ECO CASTING及图”商标、第9363695号“TSUBAKI ECO LINK”商标、第7725131号“ECCO”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130号“ECCO PASSIONATE ABOUT SAFETY及图”商标、第16060690号“E”商标、第8832591号“C-F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卡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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