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P摩根大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7627号“JPM 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备良好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其他“JPM”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很多含有“COIN”单词的商标业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注册资料。
经复审查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外,我局在驳回决定中还认为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COIN”可译为“硬币”,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另,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凃嘉雯 赵焕菲 2020年06月2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