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3536号“BACKVP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2007号“BACK2 脊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ACKVPN”与引证商标英文“BACK”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VPN”可译为“虚拟专用网络”,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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