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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24298号“BACKVP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5:07  浏览:12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4298号“BACKVP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7392号“B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BACKVPN”与引证商标文字“BACK”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之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VPN”可译为“虚拟专用网络”,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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