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广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7864号“MY TO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6291号“MR TO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上海咪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晓并同意申请商标所有人东莞市广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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