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40275770号“小胖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0275770号“小胖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4:32  浏览:1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75770号“小胖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合理性,其中“胖”字本身无贬义,且在先已有多件类似案件获准注册,综上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2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